(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sJt检测VBA
第一章 总则sJt检测VBA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sJt检测VBA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sJt检测VBA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sJt检测VBA
第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Jt检测VBA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Jt检测VBA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sJt检测VBA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sJt检测VBA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sJt检测VBA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sJt检测VBA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sJt检测VBA
第六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sJt检测VBA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sJt检测VBA
第八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sJt检测VBA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sJt检测VBA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sJt检测VBA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sJt检测VBA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sJt检测VBA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sJt检测VBA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sJt检测VBA
第九条 资质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sJt检测VBA
第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sJt检测VBA
第十一条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sJt检测VBA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sJt检测VBA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sJt检测VBA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sJt检测VBA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sJt检测VBA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sJt检测VBA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sJt检测VBA
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sJt检测VBA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sJt检测VBA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sJt检测VBA
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sJt检测VBA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sJt检测VBA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sJt检测VBA
第十九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sJt检测VBA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sJt检测VBA
第二十条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sJt检测VBA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sJt检测VBA
第二十一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sJt检测VBA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sJt检测VBA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sJt检测VBA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sJt检测VBA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sJt检测VBA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Jt检测VBA
第二十五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sJt检测VBA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sJt检测VBA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sJt检测VBA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sJt检测VBA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Jt检测VBA
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sJt检测VBA
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sJt检测VBA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sJt检测VBA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sJt检测VBA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sJt检测VBA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sJt检测VBA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Jt检测VBA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sJt检测VBA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sJt检测VBA
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sJt检测VBA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sJt检测VBA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sJt检测VBA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sJt检测VBA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sJt检测VBA
第四章 监督管理sJt检测VBA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sJt检测VBA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sJt检测VBA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sJt检测VBA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sJt检测VBA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sJt检测VBA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sJt检测VBA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sJt检测VBA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sJt检测VBA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sJt检测VBA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sJt检测VBA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sJt检测VBA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机关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sJt检测VBA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sJt检测VBA
第三十八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sJt检测VBA
第五章 法律责任sJt检测VBA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Jt检测VBA
第四十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sJt检测VBA
第四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Jt检测VBA
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sJt检测VBA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sJt检测VBA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Jt检测VBA
检测机构在建设工程抗震活动中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sJt检测VBA
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Jt检测VBA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sJt检测VBA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sJt检测VBA
(一)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sJt检测VBA
(二)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sJt检测VBA
(三)未按照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sJt检测VBA
(四)未及时报告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sJt检测VBA
(五)未及时报告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检测结果的;sJt检测VBA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档案和台账管理的;sJt检测VBA
(七)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的;sJt检测VBA
(八)不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要求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sJt检测VBA
(九)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sJt检测VBA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sJt检测VBA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Jt检测VBA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sJt检测VBA
(二)未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单独列支的;sJt检测VBA
(三)未按照规定实施见证的;sJt检测VBA
(四)提供的检测试样不满足符合性、真实性、代表性要求的;sJt检测VBA
(五)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sJt检测VBA
(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sJt检测VBA
(七)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不符合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sJt检测VBA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下罚款。sJt检测VBA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Jt检测VBA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sJt检测VBA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sJt检测VBA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sJt检测VBA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sJt检测VBA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sJt检测VBA
第六章 附则sJt检测VBA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sJt检测VBA sJt检测VBA
摘要sJt检测VBA
:近日,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自57号文正式发布后,国内众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如坐针毡”。作为工程检测行业的实践者和观察者,笔者结合自己对工程检测行业相关资质的认知,与大家交流下57号文的一些关键问题,以给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的同仁以参考。sJt检测VBA
注:本文所涉及的相关文档下载地址,请见文末。sJt检测VBA
问题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未再提及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应先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的原因?sJt检测VBA
回答:sJt检测VBA
1、落实资质认定许可制度改革的需要。sJt检测VBA
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6号)明确规定,“”不单单是建筑工程检测行业,交通运输部即将实行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也并未对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获取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前获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作出明确要求。(原办法曾要求“第二十八条 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可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未来也将有越来越多的行业实行行业管理,降低资质对检测活动的影响。sJt检测VBA
2、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区域壁垒的需要。sJt检测VBA
众所周知,在原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住建部141号文)中要求,CMA+建筑工程资质,CMA资质基本由检测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这给各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建筑工程检测的跨区域监管带来严峻的挑战。而新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仅要求取得建筑工程资质后,就可以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与此同时,明确,“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检测机构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区域壁垒,更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sJt检测VBA
问题二:新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明确规定,“sJt检测VBA
回答sJt检测VBA
:sJt检测VBA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回顾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住建部141号文)中相关条款的要求,“第十六条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sJt检测VBA
该处变更主要是为了确保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sJt检测VBA
新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将在与检测机构存在需回避的关系对象上删除了设计单位,新增了建设方,保留了施工方和监理单位。对于本条款的“隶属关系”与“其他利害关系”的理解不一样,会造成各个区域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监管的尺度不一样。笔者结合过往的检测行业监管经验认为,是否存在“隶属关系”与“其他利害关系”,sJt检测VBA
全国绝大部分的省市建科院的实际控制人为本省市的建工集团,自然而然的,本省市的建工集团也是这些省市建科院的大客户sJt检测VBA
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41号文)规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而实际上,(最起码前五大客户,还不包含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提供的检测业务)。例如: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将上市)的实控人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即将上市)的实控人为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的实控人为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湖南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实控人为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等。,例如: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标准设计站)、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实控人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等。sJt检测VBA
基于以上分析,该条款的出台,仅仅是为了进一步强调建筑工程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并不会对建设方或者施工方将现有的相关建设工程检测业务委托给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筑工程检测机构产生影响。当然,也建议住建部能够对于本条款出台更详细的解释,以便于各省市的住建系统专家统一认识。sJt检测VBA
问题三:新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明确将sJt检测VBA
回答:sJt检测VBA
在2022年11月11日,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网址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qyj/202211/20221111_768836.html)中,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同步征求意见。sJt检测VBA
在该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对于综合类检测机构的申报要求,具体如下:sJt检测VBA
“sJt检测VBA
1.资历和信誉sJt检测VBA
⑴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且具有6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sJt检测VBA
⑵具有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或市政工程材料)、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节能、钢结构、地基基础5个专项资质和其它2个专项资质。sJt检测VBA
⑶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sJt检测VBA
2.主要技术人员sJt检测VBA
⑴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及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sJt检测VBA
⑵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少于2名,且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sJt检测VBA
⑶质量检测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0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且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sJt检测VBA
3.检测设备及场所sJt检测VBA
⑴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以及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相应专项资质所需的必备参数要求。sJt检测VBA
⑵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主要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m2。sJt检测VBA
4.管理水平sJt检测VBA
⑴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sJt检测VBA
⑵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sJt检测VBA
”sJt检测VBA
根据广东省的统计,广东省能够满足综合类资质申报要求的仅2家,那么全国其他省份更不尽如人意。sJt检测VBA
征求意见稿中的综合类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要求,是导致很多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如坐针毡”的关键原因。比对这个标准要求,关键是“2个正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40个工程师+20个高级工程师”,这个要求,放之全国,能够满足要求,申报综合类检测机构的可能不超过20家。如果不是科研为主的事业单位或者大型上市公司,很难满足这个持有职称的人员要求。sJt检测VBA
根据笔者的观察,在全国的住建系统中,福建省现行的《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和住建部新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思路基本一致。住建部发布的新办法是“综合资质(满足7个专项)+9个专项资质”,而福建省是“综合资质(满足10个专项)+12个专项资质”。sJt检测VBA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综合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sJt检测VBA
“sJt检测VBA
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少于440万元人民币。sJt检测VBA
2、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至少具备建筑地基基础工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钢结构工程、建筑工程材料、建筑工程室内环境、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建筑节能工程、建筑门窗检测及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等专项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并计量检定合格。sJt检测VBA
3、具有150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sJt检测VBA
4、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sJt检测VBA
5、从事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检测项目工作3年以上,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行业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少于3人。sJt检测VBA
6、一级注册结构师和岩土注册工程师不少于5人;持有无损探伤检测Ⅱ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Ⅲ级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人。sJt检测VBA
7、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专业审核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10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sJt检测VBA
8、本条件所规定的人员年龄应在国家法定工作年限以内。sJt检测VBA
9、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操作规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sJt检测VBA
”sJt检测VBA
结合笔者对于工程检测行业各类资质要求的分析,笔者认为,住建部即将出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对综合类检测资质的要求,预测将作出如下五点改变:sJt检测VBA
1、不再要求“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变更为“高级工程师+从业年限+持证年限(本文所称的持证,均为各省市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的各类建筑工程检测专项证书,下同)”;sJt检测VBA
2、“40个工程师+20个高级工程师”将降低数量要求,强化从业年限和持证要求;sJt检测VBA
3、规定主要项目的持证人员数量要求,以及总持证人员数量要求;sJt检测VBA
4、项目及设备:检测项目进一步细化,明确综合类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项目/参数/能力,以及相对应的设备要求,不具备必备项的检测机构将无法审批通过;sJt检测VBA
5、其他:项目业绩及历史信用评价结果的采纳。sJt检测VBA
问题四:新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该条款是否会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现有的业务模式产生重大影响?sJt检测VBA
回答:sJt检测VBA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第二十一条的制定,主要是由于住建部之前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导致。sJt检测VBA
例如:住建部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的第3.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又例如: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首次提出: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sJt检测VBA
在原141号文的对应条款为“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sJt检测VBA
故该条款的发布,也不会对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现有的业务模式产生重大影响。sJt检测VBA
虽然明确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建设单位(用户)委托,但实际的付款单位为施工单位(客户)已经成为行业惯常做法。sJt检测VBA
但是值得关注得是,在新发布的57号文中,明确规定“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未来建筑工程检测行业的政府监督抽测市场规模将会被进一步放大,已经参与其中的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将深度受益。sJt检测VBA
问题五:新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我国建筑工程检测行业的信用管理趋势如何?sJt检测VBA
回答:sJt检测VBA
响应检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sJt检测VBA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该意见,各个省市也相继发布《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加速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sJt检测VBA
据笔者所知,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的信用建设仍是各个省市自主评价,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应用层次补齐,有的省市,信用评价工作仍以建设工程项目为主,不能够突出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在信用建设中的主体责任。目前,在工程检测领域,交通行业的信用评价建设较为完善。交通运输部正式颁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将母体实验室和工地试验室(项目实验室)的评价结果综合反映到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每年的信用评价结果中,信用评价结果也影响资质升级和项目承接。未来在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综合资质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也完全有可能全国统一管理,信用评价的结果也将深刻影响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经营。专项资质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也有可能下放至各个省市,最终结果向住建部报备,实现建设工程检测行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统一应用。sJt检测VBA
问题六:新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将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是否会对建筑工程检测机构现有的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是否意味着建筑工程检测行业将进入大整合时代?sJt检测VBA
回答:sJt检测VBA
1、国内检测行业的集约化发展是政策导向。sJt检测VBA
早在2014年2月,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就发布《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扎实推进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2021年9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55号)。该文件的出台,代表着国家主管部门致力于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向市场化、国际化、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五化”道路迈进。文件指出,要着力深化改革,推进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发展;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性质检验检测机构的市场化改革。sJt检测VBA
2、57号文的发布与实施,将标志着我国建筑工程检测行业将进入大整合时代。sJt检测VBA
众所周知,近几年,建筑工程检测行业一直是我国市场监督管理的重点行业。一直以来,国内建筑工程检测行业面临参与机构众多、低价竞争、虚假检测,也相继发生“2·16福州民房倒塌事件”(2019年)、“4·29长沙楼房坍塌事故”(2022年)等恶性事件。伴随着57号文的发布实施,将倒逼国内中小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横向和纵向联合,尤其是二三线城市的头部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据笔者所知,目前国内中小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应对57号文的实施,一些常见的整合模式如下:sJt检测VBA
(1)产业链延伸模式。sJt检测VBA
吸收合并同区域的其他类型工程检测机构、监理公司和设计公司,以满足职称人员紧缺的问题。该种整合模式操作难度大,所需的尽职调查周期长、资金需求大,未来业务管理复杂度较高,团队磨合难度大。sJt检测VBA
(2)“弱弱联合”模式。sJt检测VBA
当地国有建筑工程检测机构牵头成立建筑工程检测公司,吸收合并当地几家龙头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冲刺申报综合资质。在资质申报成功后,各家仍然独立经营管理。该种整合模式存在违规的风险,受限于国企背景,未来经营管理的矛盾会逐步激化。sJt检测VBA
(3)协同发展模式。sJt检测VBA
区域龙头检测机构与大型工程检测机构(如:苏交科、国检集团等)股权合作,在满足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的同时,扩充现有业务线和解决高等级职称人员短缺的问题,提升检测机构的综合竞争能力和区域市场占有率。sJt检测VBA
57号文的发布与实施,将加速国内建筑工程检测行业的整合,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数量将逐步缩减,建筑工程检测市场将日益净化,建筑工程检测服务价格将逐步回升,也必将催化像苏交科、国检集团等工程检测行业龙头向高附加值业务延伸,工程检测行业龙头将深度受益。sJt检测VBA
说明sJt检测VBA
:其他关于57号文中的许可期限、资质证书样式、检测费用列支、信用管理制度、罚则等方面的变化未做探讨,具体修订之处,请见文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对照解析表》sJt检测VBA sJt检测V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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