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viS检测VBA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viS检测VBA
第44号viS检测VBA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于1996年3月11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发布施行。viS检测VBA
局长李传卿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viS检测VBA
第一章 总 则viS检测VBA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viS检测VBA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viS检测VBA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以上简称《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外商含外国制造商、经销商,以及港、澳、 台地区的制造商、经销商。viS检测VBA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外商代理人含国内经销者。viS检测VBA
第三条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计量器具,其中必须办理型式批准的进口计量器具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viS检测VBA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的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计量器具依法实施监督管理。viS检测VBA
第五条各地区、各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和海关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管理。viS检测VBA
第二章 型式批准viS检测VBA
第六条凡进口或者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未经型式批准的,不得进口或者销售。viS检测VBA
型式批准包括计量法制审查和定型鉴定。viS检测VBA
第七条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由外商申请办理。viS检测VBA
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的计量器具的型式标准,由外商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办理。viS检测VBA
第八条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必须递交以下申请资料:viS检测VBA
(一)型式批准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略〉);viS检测VBA
(二)计量器具样机照片;viS检测VBA
(三)计量器具技术说明书(含中文说明)。viS检测VBA
第九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型式批准的申请资料在十五日内完成计量法制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viS检测VBA
(一)是否采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viS检测VBA
(二)是否属于国务院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viS检测VBA
(三)是否符合我国计量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viS检测VBA
第十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在计量法制审查合格后,确定鉴定样机的规格和数量,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并通知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商定的时间内向该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和下列技术资料:viS检测VBA
(一)技术说明;viS检测VBA
(二)总装图、主要结构图和电路图;viS检测VBA
(三)技术标准文件和检验方法;viS检测VBA
(四)样机试验报告;viS检测VBA
(五)安全保证说明;viS检测VBA
(六)使用说明书;viS检测VBA
(七)提供检定和铅封的标志位置说明。viS检测VBA
第十一条外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定型鉴定所需要的样机,由海关在收取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后验放或者凭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保函(格式见附件2〈略〉)验放并免收关税。viS检测VBA
第十二条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应当在海关限定的保证期限内将样机退还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并监督办理退关手续。viS检测VBA
第十三条定型鉴定应当按照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大纲由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或者参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国际建议(以下简称国际建议)制定。viS检测VBA
没有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或者国际建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要求或者明示技术指标制定。viS检测VBA
第十四条定型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计量性能考核以及安全性、环境适应性、可靠性或者寿命试验等项目。viS检测VBA
第十五条定型鉴定应当在收到样机后三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viS检测VBA
第十六条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应当在试验结束后将《定型鉴定结束通知书》、《鉴定大纲》和《计量器具定型注册表》,一式两份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viS检测VBA
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应当保留完整的定型鉴定原始资料,保存期为五年。viS检测VBA
第十七条定型鉴定审核合格的,由国务院的计量行政部门向申请办理型式批准的外商或者其代理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格式见附件3〈略〉),并准予其在相应的计量器具产品上和包装上使用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标志和编号(络式见附件4〈略〉)。viS检测VBA
定型鉴定审核不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通知申请人。viS检测VBA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临时型式批准:viS检测VBA
(一)确属急需的;viS检测VBA
(二)销售量极少的;viS检测VBA
(三)国内暂无定型鉴定能力的;viS检测VBA
(四)展览会留购的;viS检测VBA
(五)其它特殊需要的。viS检测VBA
第十九条申请办理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项所列的临时型式批准的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申请表(格式见附件5〈略〉)和第八条所列申请资料。viS检测VBA
申请办理第十八条第(四)项所列的临时型式批准的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当地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申请表和第八条所列申请资料。viS检测VBA
第二十条有权办理临时型式批准证书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递交的临时型式批准申请资料进行计量法制审查,可以安排技术机构进行检定。viS检测VBA
第二十一条临时型式批准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证书》(格式见附件6〈略〉);属展览会留购的,由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证书》。viS检测VBA
临时型式批准证书应当注明批准的数量和有效期限。viS检测VBA
第二十二条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必须经计量考核合格并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后方可开展工作。viS检测VBA
第二十三条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样机保密。viS检测VBA
参加定型鉴定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与其承担项目相同产品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viS检测VBA
第二十四条进口计量器具经型式批准后,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予以公布。对于不符合计量法制管理要求和技术落后的进口计量器具,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原批准的型式。viS检测VBA
第三章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viS检测VBA
第二十五条申请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所列计量器具的,应当到进口所在地区、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并提供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证明:申请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所列计量器具的,还应当提供经型式批准的证明。viS检测VBA
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证明和经型式批准的证明,可以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后出具。viS检测VBA
第二十六条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对没有符合法定计量单位或者型式批准证明的,不予批准进口。viS检测VBA
海关凭各地区 、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viS检测VBA
第二十七条对于不符合法定计量单位或者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外贸经营单位不得办理订货手续。viS检测VBA
第二十八条因特殊需要,申请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必须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但是不得在国内销售和转让。viS检测VBA
第二十九条申请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的,应当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和文件:viS检测VBA
(一)说明特殊需要理由的申请报告;viS检测VBA
(二)计量器具的性能和技术指标;viS检测VBA
(三)计量器具的照片和使用说明书;viS检测VBA
(四)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件。viS检测VBA
第四章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viS检测VBA
第三十条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进口计量器具,在销售之前必须经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viS检测VBA
未经检定合格的,不得销售。viS检测VBA
第三十一条申请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应当递交以下文件和资料:viS检测VBA
(一)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表;viS检测VBA
(二)计量器具技术说明书(含中文说明);viS检测VBA
(三)使用说明书;viS检测VBA
(四)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还需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或者证明。viS检测VBA
第三十二条受理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的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递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能安排检定。viS检测VBA
第三十三条承接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viS检测VBA
第三十四条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或者参照国际建议进行。没有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或者国际建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要求或者明示技术指标等进行。viS检测VBA
第三十五条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内容包括计量器具的外观检查和计量性能考核。viS检测VBA
第三十六条承接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技术机构应当对检定合格的进口计量器具出具进口检定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出具进口检定不合格通知书。进口检定合格证书和不合格通知书加盖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口检定核准印鉴方能有效。viS检测VBA
第三十七条承接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技术机构应当保留完整的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原始资料,保存期两年以上。viS检测VBA
第三十八条凡对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合格证书或者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复检。对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复检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复榆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viS检测VBA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检定结果为最终结论。viS检测VBA
第三十九条用进口零、部件组装的计量器具在国内销售的,应当向制造所在地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有出厂检定能力的也可以向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经考核发证后,授权制造厂商自行检定。viS检测VBA
第四十条进口不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以外的,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它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viS检测VBA
第五章 法律责任viS检测VBA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进口或者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进口或者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viS检测VBA
第四十二条进口的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viS检测VBA
第四十三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外商或者其代理人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进口或者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viS检测VBA
第四十四条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和检定的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viS检测VBA
第六章 附 则viS检测VBA
第四十五条技术机构应当对进口计量器具实行逐台检定,如果需要在索赔期内向商检部门出具验收证书的,可以先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但是抽取样机不得少于3台,根据抽样结果,向商检部门出具证明。商检验放后,对其他计量器具仍须逐台检定。viS检测VBA
第四十六条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和进口检定的技术机构实施监督管理。viS检测VBA
第四十七条申请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定型鉴定和进口检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viS检测VBA
第四十八条进口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的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viS检测VBA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的外贸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视为进口行为,适用《办法》和本实施细则。viS检测VBA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viS检测VBA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viS检测VB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