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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1〕第11号

时间:2023-04-29 17:08:14  来源:  作者: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d6c检测VBA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1〕第11号d6c检测VBA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d6c检测V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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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d6c检测VBA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d6c检测VBA

  (2023年1月1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9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d6c检测VBA

第一章 总 则d6c检测VBA

第一条d6c检测VBA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d6c检测VBA

第二条d6c检测VBA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受理、办理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d6c检测VBA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d6c检测VBA

第三条d6c检测VBA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d6c检测VBA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综合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的机构,依据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d6c检测VBA

第四条d6c检测VBA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卫生健康、人民银行、审计、税务等部门和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等机关的协同配合,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共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d6c检测VBA

第五条d6c检测VBA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d6c检测VBA

第二章 举报范围d6c检测VBA

第六条d6c检测VBA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以下简称举报),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机构、单位、个人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行为。d6c检测VBA

  依照本办法,举报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是举报人;被举报的机构、单位、个人是被举报人。d6c检测VBA

第七条d6c检测VBA

  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d6c检测VBA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d6c检测VBA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d6c检测VBA

  (三)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d6c检测VBA

  (四)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d6c检测VBA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d6c检测VBA

第八条d6c检测VBA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d6c检测VBA

  (一)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单位、职业伤害保障委托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相关报销票据、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d6c检测VBA

  (二)享受失业保险培训补贴的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伪造、变造、提供虚假培训记录等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配合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d6c检测VBA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d6c检测VBA

第九条d6c检测VBA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d6c检测VBA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的;d6c检测VBA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补缴、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等,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d6c检测VBA

  (三)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d6c检测VBA

  (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d6c检测VBA

第十条d6c检测VBA

  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d6c检测VBA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违规进行工伤认定、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d6c检测VBA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d6c检测VBA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出具仲裁文书,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d6c检测VBA

  (四)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d6c检测VBA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d6c检测VBA

第十一条d6c检测VBA

  依法应当通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行政争议处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信访等途径解决或者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依法依规通过相关途径解决。d6c检测VBA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属于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等部门、机构职责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d6c检测VBA

第三章 接收和受理d6c检测VBA

第十二条d6c检测VBA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12333或者其他服务电话、传真、信函、网络、现场等渠道接收举报事项。d6c检测VBA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收举报事项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网络举报途径、接待场所和时间等渠道信息,并在其举报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举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举报范围和受理、办理程序等有关事项。d6c检测VBA

第十三条d6c检测VBA

  举报人举报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和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线索;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地址(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其他相关佐证材料。d6c检测VBA

  提倡举报人提供书面举报材料。d6c检测VBA

第十四条d6c检测VBA

  举报人进行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d6c检测VBA

第十五条d6c检测VBA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提倡实名举报。d6c检测VBA

  现场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d6c检测VBA

  以电话、传真、来信、网络等形式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d6c检测VBA

  举报人未采取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形式举报的,视为匿名举报。d6c检测VBA

第十六条d6c检测VBA

  现场举报应当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接待场所;多人现场提出相同举报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d6c检测VBA

第十七条d6c检测VBA

  接收现场口头举报,应当准确记录举报事项,交举报人确认。经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录像。实名举报的,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匿名举报的,应当记录在案。d6c检测VBA

  接收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经告知举报人后可以录音。d6c检测VBA

  接收传真、来信、网络等形式举报,应当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d6c检测VBA

  对内容不详的实名举报,应当及时联系举报人补充相关材料。d6c检测VBA

第十八条d6c检测VBA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举报事项接收转交管理工作。d6c检测VBA

第十九条d6c检测VBA

  举报涉及重大问题或者紧急事项的,具体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综合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d6c检测VBA

第二十条d6c检测VBA

  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管辖。d6c检测VBA

  必要时,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受理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举报事项,也可以向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督办举报事项。d6c检测VBA

  两个及两个以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都有管辖权限的,由最先受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指定管辖。d6c检测VBA

第二十一条d6c检测VBA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收到举报事项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d6c检测VBA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d6c检测VBA

  (二)无法确定被举报人,或者不能提供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行为有效线索的;d6c检测VBA

  (三)对已经办结的同一举报事项再次举报,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d6c检测VBA

  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但本部门不具备管辖权限的举报事项,应当移送到有管辖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告知实名举报人移送去向。d6c检测VBA

  除前两款规定外,举报事项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收之日起即为受理。d6c检测VBA

第二十二条d6c检测VBA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收举报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不予受理)决定通过纸质通知或者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告知有告知要求的实名举报人。d6c检测VBA

第四章 办理d6c检测VBA

第二十三条d6c检测VBA

  受理举报事项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举报事项以及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章的规定执行。d6c检测VBA

  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举报事项,再次举报的,可以合并办理;再次举报并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办理期限自确定合并办理之日起重新计算。d6c检测VBA

第二十四条d6c检测VBA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办理举报事项中涉及异地调查的,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d6c检测VBA

第二十五条d6c检测VBA

  办理举报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办理。d6c检测VBA

第二十六条d6c检测VBA

  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移送的举报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或者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督办要求办理,并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办理结果。d6c检测VBA

第二十七条d6c检测VBA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举报事项予以办结:d6c检测VBA

  (一)经办理发现问题,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机构处理,向有关部门、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机构处理的;d6c检测VBA

  (二)经办理未发现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情形的;d6c检测VBA

  (三)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办结的情形。d6c检测VBA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事项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d6c检测VBA

第二十八条d6c检测VBA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中止对举报事项的办理:d6c检测VBA

  (一)举报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d6c检测VBA

  (二)因被举报人或者有关人员下落不明等,无法继续办理的;d6c检测VBA

  (三)因被举报的机构、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无法继续办理的;d6c检测VBA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办理的;d6c检测VBA

  (五)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确需提请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决定的;d6c检测VBA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办理的情形。d6c检测VBA

  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对举报事项的办理。办理期限自中止情形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d6c检测VBA

第二十九条d6c检测VBA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事项的办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d6c检测VBA

第三十条d6c检测VBA

  实名举报人可以要求答复举报事项的办理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答复实名举报人,答复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口头答复应当做好书面记录。d6c检测VBA

第五章 归档和报告d6c检测VBA

第三十一条d6c检测VBA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举报材料,逐件登记接收举报事项的举报人、被举报人、主要内容、受理和办理等基本情况。d6c检测VBA

第三十二条d6c检测VBA

  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d6c检测VBA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举报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d6c检测VBA

第三十三条d6c检测VBA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年度报告制度。d6c检测VBA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上一年度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情况。d6c检测VBA

第六章 保障措施d6c检测VBA

第三十四条d6c检测VBA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d6c检测VBA

第三十五条d6c检测VBA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举报人、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应当回避。d6c检测VBA

  举报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回避的,由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d6c检测VBA

第三十六条d6c检测VBA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d6c检测VBA

  (一)举报事项的接收、受理、登记及办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d6c检测VBA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情况透漏给被举报人或者与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d6c检测VBA

  (三)办理举报时不得出示举报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鉴定笔迹;d6c检测VBA

  (四)开展宣传报道,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d6c检测VBA

第三十七条d6c检测VBA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社会保险基金挽回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d6c检测VBA

第三十八条d6c检测VBA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等,保障举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d6c检测VBA

第七章 法律责任d6c检测VBA

第三十九条d6c检测VBA

  受理、办理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d6c检测VBA

  (一)对于应当受理、办理的举报事项未及时受理、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举报事项的;d6c检测VBA

  (二)将举报人的举报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漏给被举报人或者与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的;d6c检测VBA

  (三)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者紧急事项的举报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d6c检测VBA

  (四)未妥善保管举报材料,造成举报材料损毁或者丢失的;d6c检测VBA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d6c检测VBA

第四十条d6c检测VBA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d6c检测VBA

第八章 附则d6c检测VBA

第四十一条d6c检测VBA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同时废止。d6c检测VBA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d6c检测V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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