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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时间:2023-06-05 08:58:23  来源:  作者:

  (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 根据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Fqc检测VBA

  第一章 总 则Fqc检测VBA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Fqc检测VBA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和认证,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以及从事商业贸易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Fqc检测VBA

  第三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Fqc检测VBA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Fqc检测V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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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计量监督Fqc检测VBA

  第四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计量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是:Fqc检测VBA

  (一) 贯彻执行计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Fqc检测VBA

  (二) 制定计量事业发展规划,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建立社会公用计理标准,组织量值传递;Fqc检测VBA

  (三) 对制造、修理、销售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商业贸易计量行为实施监督;Fqc检测VBA

  (四) 进行计量认证,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Fqc检测VBA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Fqc检测VBA

  第五条 计量监督实行日常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制度。Fqc检测VBA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与国民经济及人民群众生活联系密切的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和水、电、煤气、通讯等贸易结算的计量活动进行重点监督。Fqc检测VBA

  第六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计量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下列计量监督、检查:Fqc检测VBA

  (一)进入计量器具、商品存放地进行检查;Fqc检测VBA

  (二)使用录音、摄像、照相等手段进行现场勘验调查;Fqc检测VBA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帐册、凭证等材料。Fqc检测VBA

  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条例规定的计量器具,以及以量值结算的商品,其计量偏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封存、扣押。但封存、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确因办案需要延期的,应报经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特殊产品的封存、扣押期限,应根据产品的有效期决定,避免造成损失。Fqc检测VBA

  第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计量执法人员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佩带执法徽章,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严格按规定程序执法。Fqc检测VBA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计量执法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Fqc检测VBA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计量执法人员进行计量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发现计量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投诉。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投诉的计量违法案件应及时处理,并在15日内将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Fqc检测VBA

  第三章 计量单位的使用Fqc检测VBA

  第九条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Fqc检测VBA

  第十条 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Fqc检测VBA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Fqc检测VBA

  (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Fqc检测VBA

  (三)发表报告、学术论文;Fqc检测VBA

  (四)制作、发布广告;Fqc检测VBA

  (五)制定各种技术标准、检定规程;Fqc检测VBA

  (六)出版发行图书、报纸、刊物;Fqc检测VBA

  (七)制发票据、票证、帐册;Fqc检测VBA

  (八)出具检测、检验数据;Fqc检测VBA

  (九)制造、销售商品及标注商品标识;Fqc检测VBA

  (十)国家和省规定须标明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Fqc检测VBA

  第十一条 出口商品、出版古籍和文学书籍及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Fqc检测VBA

  第四章 计量检定和认证Fqc检测VBA

  第十二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工作应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Fqc检测VBA

  第十三条 开展计量检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Fqc检测VBA

  (一)计量标准器具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Fqc检测VBA

  (二)在限定的检定范围内;Fqc检测VBA

  (三)执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Fqc检测VBA

  (四)计量检定人员持有与检定专业相符的计量检定证件。Fqc检测VBA

  第十四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国家规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按照规定到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逾期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Fqc检测VBA

  强制检定的周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Fqc检测VBA

  第十五条 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机构应发给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Fqc检测VBA

  计量检定机构应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Fqc检测VBA

  第十六条 制作检定印、证,应当报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Fqc检测VBA

  第十七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保证量值准确、满足使用需要的条件下,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Fqc检测VBA

  第十八条 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停止使用时或停止使用后需要重新启用的,应当报原发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Fqc检测VBA

  第十九条 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计量认证。新增检验项目必须申请单项计量认证。Fqc检测VBA

  第二十条 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必须符合原考核、认证条件,并按照规定申请复查。Fqc检测VBA

  第二十一条 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检定、检测数据负责。严禁伪造检定、检测数据。Fqc检测VBA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Fqc检测VBA

  第二十二条 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Fqc检测VBA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借或者与他人共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Fqc检测VBA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须具备下列条件:Fqc检测VBA

  (一) 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Fqc检测VBA

  (二) 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Fqc检测VBA

  (三) 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符合制造、修理业务的需要;Fqc检测VBA

  (四) 具有完备的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保证制度。Fqc检测VBA

  第二十四条 从事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在30日内完成考核、评审工作;经考核合格的,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Fqc检测VBA

  第二十五条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只对批准的项目有效;新增制造、修理项目时,必须重新办证。Fqc检测VBA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有效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当保持原考核发证条件。Fqc检测VBA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制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残次零部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Fqc检测VBA

  第二十七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和使用。Fqc检测VBA

  第二十八条 制造计量器具,必须在计量器具或者包装物上如实标注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厂名、厂址。Fqc检测VBA

  第二十九条 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Fqc检测VBA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他人样机申请试验,不得制造未经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制造的计量器具,不得低于原批准型式的技术指标。Fqc检测VBA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的单位,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保密。Fqc检测VBA

  第六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Fqc检测VBA

  第三十条 销售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Fqc检测VBA

  (一)有计量检定合格印、证;Fqc检测VBA

  (二)有中文计量器具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Fqc检测VBA

  (三)有明确的型号、规格、量限和准确度等级;Fqc检测VBA

  (四)使用不当易造成计量器具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Fqc检测VBA

  (五)明显部位标有“CMC”标志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编号;Fqc检测VBA

  (六)有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计量检定规程。Fqc检测VBA

  第三十一条 销售计量器具应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检定合格证以及厂名、厂址和计量性能。发现标识不符合规定或有质量问题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验。Fqc检测VBA

  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检定合格,方可销售。Fqc检测VBA

  第三十二条 禁止经销下列计量器具:Fqc检测VBA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Fqc检测VBA

  (二)无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的;Fqc检测VBA

  (三)进口计量器具无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检定合格证书的;Fqc检测VBA

  (四)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和修理的计量器具;Fqc检测VBA

  (五)前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报检而未报检或经检定不合格的;Fqc检测VBA

  (六)其他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Fqc检测VBA

  第三十三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Fqc检测VBA

  (一) 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Fqc检测VBA

  (二) 弄虚作假、伪造数据;Fqc检测VBA

  (三) 伪造或者破坏计量检定印、证标记;Fqc检测VBA

  (四) 使用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Fqc检测VBA

  (五)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失去应有准确度的计量器具;Fqc检测VBA

  (六) 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Fqc检测VBA

  第七章 商业贸易计量的管理Fqc检测VBA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经营以量值结算的商品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没有配备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Fqc检测VBA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相符,其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必须计量计费的,不得估算计费。Fqc检测VBA

  生产、销售定量预包装的商品,必须标明内装商品的净量值,商品标识的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Fqc检测VBA

  第三十六条 现场计量交易的商品,应当明示计量器具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值,对方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操作并显示其示值。Fqc检测VBA

  第三十七条 商品销售活动中,商品量短缺的,经营者必须给予补足缺量或者补偿损失。Fqc检测VBA

  前款规定的情形确属商品供货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商品供货者追偿。Fqc检测VBA

  第八章 法律责任Fqc检测VBA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法律、法规对决定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qc检测VBA

  第三十九条 不符合规定条件开展计量检定或未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以及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未保持原考核、认证条件的,责令停止检定、检测,没收检定、检测费,可并处检定、检测费1至3倍的罚款。Fqc检测VBA

  伪造检定、检测数据的,责令更正,并处所收检定、检测费1至5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Fqc检测VBA

  第四十条 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停止使用后重新启用,经检定不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Fqc检测VBA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逾期未检定给送检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以损失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Fqc检测VBA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并处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Fqc检测VBA

  第四十三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资料失密,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并处500元至3 000元的罚款。Fqc检测VBA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Fqc检测VBA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500元至2 000元的罚款。Fqc检测VBA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营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Fqc检测VBA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Fqc检测VBA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Fqc检测VBA

  第四十九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以违法所得为基数实施罚款,违法所得难以确认的,处2000元至10 000元罚款。Fqc检测VBA

  第五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 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Fqc检测VBA

  执行罚没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Fqc检测VBA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Fqc检测VBA

  第五十二条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qc检测VBA

  第五十三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qc检测VBA

  (一)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Fqc检测VBA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Fqc检测VBA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Fqc检测VBA

  (四)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Fqc检测VBA

  第九章 附 则Fqc检测VBA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Fqc检测VBA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Fqc检测V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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