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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时间:2024-06-02 12:46:19  来源:  作者: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监测背景

自行监测是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根据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以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已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按照制定的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于取证90天内将自行监测信息与“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联网。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监测流程

1、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排污单位应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规范,以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当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
2)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限值、监测频次;
3)使用的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
4)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5)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每年1月31日前,排污单位应完成本年度自行监测方案的核查变更工作。当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以及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中任一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及自行监测方案。
2、规范设置监测采样设施。 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监测(采样)平台、地下水采样井、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
3、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应按照依法编制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4、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或因临时性停产等特殊原因不能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在海南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污染源监测系统”)备注相关信息。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应按照排污许可证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手工监测。
5、规范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将自行监测信息上传至污染源监测系统,自行确认无误后对外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时限按下列要求执行:
1)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应每日公布前一日各监测指标小时均值;
2)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在每个监测指标要求的监测周期内完成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数据;
3)自行监测方案及其他排放信息、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5日内公布。
首次取得排污许可证或首次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在排污许可证核发之日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布之日起90日内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监测指标

各外排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是否排放纳入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标,这些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
1、对于主要排放口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符合以下条件的为主要监测指标:
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尘/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
2)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存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的,以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为准);
3)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4)内部监测点位的监测指标根据点位设置的主要目的确定。
2、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各废水外排口监测点位的主要监测指标:
1)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石油类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
2)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控位置为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标,以及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
3)排污单位所在流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监测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HJ 1244-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聚氯乙烯工业》(HJ 1245-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印刷工业》(HJ 1246-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HJ 1247-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HJ 1248-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HJ 1249-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250-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金属铸造工业》(HJ 1251-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行业》(HJ 1252-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HJ 1253-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HJ 1254-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陶瓷工业》(HJ 1255-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HJ 125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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