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一旦对耕地造成破坏,依破坏程度的鉴定结果,由省级、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对此进行了原则规定:需要对案件涉及的耕地等农用地破坏程度和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等进行鉴定或者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地)级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七二检测检测开展耕地破坏鉴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