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对国有资产报废做了如下定义: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材料: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为了满足市场对报废评估业务的需求,加强对报废评估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科学、专业的原则,我司可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拟报废评估资产清单及相关资料,组织技术人员对拟报废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出具报废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