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约
《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简称《香港公约》,《香港公约》具有法律强制力,需关注三个大方向:首先关注船舶整个运营周期内确保拆船活动安全环保,通过规定新船配备《有害物质清单》、待拆船制定《国际适合拆船证书》等方式将拆船安全审查前置,做到污染预防可控性;公约同时也要求各缔约国的拆船厂达到本公约规定的要求,并确保其符合性,经授权的拆船厂需严格依据每条船制定的《拆船计划》执行拆船操作;公约还规定了缔约国主管机关的相关责任,包括对上述证书的检验、签发和调查。
欧盟法规
2013年12月30日,欧盟正式通过了《欧盟拆船新法案》(以下简称《新法案》)。基于《香港公约》的要求,欧盟拆船新法案以更加严格、更加具体的条例,对欧盟成员国的船舶以及进入欧洲港口的船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IHM(有害材料清单)范围方面,新法案增加了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和溴化阻燃剂十二烷,且对每种有害物质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