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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建厅发布《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06-14 12:21:36  来源:  作者: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征求意见稿)》2vj检测VBA

  12月10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文末附原文件领取方式)2vj检测VBA

附原文:2vj检测VBA

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vj检测VBA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hbsjczz@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及资质条件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2vj检测VBA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2vj检测VBA

  附件:2vj检测VBA

1、《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2vj检测VBA

2、《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征求意见稿)》.pdf2vj检测VBA

  1.《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vj检测VBA

  2.《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征求意见稿)》2vj检测VBA

  3.意见反馈表2vj检测VBA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vj检测VBA

  2023年12月10日2vj检测VBA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2vj检测VBA

(征求意见稿)2vj检测VBA

第一章 总则2vj检测VBA

第一条2vj检测VBA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2vj检测VBA

第二条2vj检测VBA

  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2vj检测VBA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2vj检测VBA

第三条2vj检测VBA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2vj检测VBA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2vj检测VBA

第四条2vj检测VBA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2vj检测VBA

  市、县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2vj检测VBA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2vj检测VBA

第五条2vj检测VBA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两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制定《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2vj检测VBA

第六条2vj检测VBA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工作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2vj检测VBA

第七条2vj检测VBA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2vj检测VBA

第八条2vj检测VBA

  检测机构新设立、资质增项、延续资质及增加检测参数,应当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2vj检测VBA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2vj检测VBA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2vj检测VBA

  (三)工作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2vj检测VBA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2vj检测VBA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2vj检测VBA

第九条2vj检测VBA

  申请综合资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在同一市级行政区内的工作场所和检测能力应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要求,不得跨市级行政区设立。2vj检测VBA

  申请资质时,同一名技术人员仅可计入1个专项资质类别,在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市政工程材料2项资质或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2项资质或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2项资质申报中,涉及的技术人员可在该2项资质中重复认定。同一注册人员在检测专项资质认定中不得超过2个专项资质。2vj检测VBA

第十条2vj检测VBA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对已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且尚在有效期的检测参数,可适当简化专家评审内容。2vj检测VBA

第十一条2vj检测VBA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检测机构分多次取得多项资质或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与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2vj检测VBA

第十二条2vj检测VBA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其申请。2vj检测VBA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2vj检测VBA

第十三条2vj检测VBA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2vj检测VBA

  对符合资质条件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2vj检测VBA

第十四条2vj检测VBA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2vj检测VBA

  检测机构变更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撤销报告批准人或删减报告批准人范围的,当不影响其符合资质条件时,应当在变更、撤销或删减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2vj检测VBA

第十五条2vj检测VBA

  检测机构工作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条件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申请材料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要求,其中不涉及变更的内容不需要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涉及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2vj检测VBA

  因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要求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检测机构,应在完成整改后15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申请材料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要求,其中不涉及整改的内容不需要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涉及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2vj检测VBA

第十六条2vj检测VBA

  检测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检测机构的资质,但应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发生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发生分立的,新设立单位申请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2vj检测VBA

第十七条2vj检测VBA

  对于无检测机构的偏远县(市、区),登记地址在本县(市、区)的申请人在申请检测机构资质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其申请专项资质中主要人员数量标准,上述检测机构仅可在登记地址所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检测业务。2vj检测VBA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2vj检测VBA

第十八条2vj检测VBA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2vj检测VBA

第十九条2vj检测VBA

  检测机构应按照许可的资质证书中专业类别及检测参数范围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不得作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资料。2vj检测VBA

第二十条2vj检测VBA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2vj检测VBA

第二十一条2vj检测VBA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签订书面合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2vj检测VBA

  对于检测项目中未取得相关专项资质的可选检测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的,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可以分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他的检测参数不得分包。2vj检测VBA

  跨市级区域承担检测业务的,承担的检测业务范围不得超过其资质范围,应在检测活动开展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涉及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和市政工程材料资质中的必备参数、建筑节能资质中保温系统材料等必备参数的,承揽工程所在地应有满足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人员、仪器设备、工作场所。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涉及结构安全的混凝土、钢筋等建筑材料的检测管理。2vj检测VBA

第二十二条2vj检测VBA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不得以低于检测成本的价格签订委托合同。2vj检测VBA

第二十三条2vj检测VBA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若调整见证人员,应书面提前告知检测机构。2vj检测VBA

第二十四条2vj检测VBA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2vj检测VBA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2vj检测VBA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试样二维码等新技术,确保试样的真实、可追溯。2vj检测VBA

  严禁材料厂家或供货商代替送样人员、见证人员自行送样。2vj检测VBA

第二十五条2vj检测VBA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2vj检测VBA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2vj检测VBA

  检测机构不得收取无见证封样、送检试样与委托单不一致的检测试样,同时应拒收由材料厂家或供货商代替送样人员、见证人员送检的试样。2vj检测VBA

  检测机构应当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2vj检测VBA

第二十六条2vj检测VBA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报告批准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必要时应有注册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2vj检测VBA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报告批准人。报告批准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应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确认。未经报告批准人签署的检测报告无效。2vj检测VBA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2vj检测VBA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2vj检测VBA

第二十七条2vj检测VBA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2vj检测VBA

  检测原始记录应当清晰完整、真实准确,不得编造和篡改。检测完成后由审(校)核、检测(记录)人员签名确认。2vj检测VBA

  检测机构应保存仪器设备自动采集的检测数据和图像,并标明其存储路径,做好安全保护,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2vj检测VBA

第二十八条2vj检测VBA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2vj检测VBA

第二十九条2vj检测VBA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vj检测VBA

第三十条2vj检测VBA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2vj检测VBA

第三十一条2vj检测VBA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2vj检测VBA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2vj检测VBA

  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保存期限按相关规定保存。2vj检测VBA

第三十二条2vj检测VBA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2vj检测VBA

  检测机构的信息化系统应与省监管平台对接。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技术人员岗位设置情况应纳入信息化系统管理,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可通过二维码识别。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市政工程材料资质中,水泥、钢材(含钢筋连接件)、混凝土、砂浆等检测项目中试验数据涉及强度类的,其试验数据应采集并上传省监管平台。2vj检测VBA

  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检测信息管理工作。2vj检测VBA

第三十三条2vj检测VBA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工作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条件;检测机构可自主或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对检测人员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2vj检测VBA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省检测机构人员培训,明确培训标准和内容。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辖区范围内检测机构人员培训,并加强日常管理。2vj检测VBA

第三十四条2vj检测VBA

  省外检测机构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在检测活动开展前,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登记,纳入监管系统并接受监督管理;其在承担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工作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满足河北省专项资质的要求,承担的检测业务范围不得超过其资质范围。2vj检测VBA

第三十五条2vj检测VBA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2vj检测VBA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2vj检测VBA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2vj检测VBA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2vj检测VBA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2vj检测VBA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2vj检测VBA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2vj检测VBA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2vj检测VBA

  1、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2vj检测VBA

  2、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2vj检测VBA

  3、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2vj检测VBA

  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2vj检测VBA

  5、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测条件;2vj检测VBA

  6、调换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测的;2vj检测VBA

  7、伪造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检测人、审核人、报告批准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2vj检测VBA

  8、以其它形式造假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2vj检测VBA

第三十六条2vj检测VBA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2vj检测VBA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2vj检测VBA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2vj检测VBA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2vj检测VBA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2vj检测VBA

第四章 监督管理2vj检测VBA

第三十七条2vj检测VBA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2vj检测VBA

第三十八条2vj检测VBA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2vj检测VBA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2vj检测VBA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2vj检测VBA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2vj检测VBA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2vj检测VBA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2vj检测VBA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2vj检测VBA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2vj检测VBA

第三十九条2vj检测VBA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2vj检测VBA

第四十条2vj检测VBA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人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的监督管理。2vj检测VBA

第四十一条2vj检测VBA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条件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2vj检测VBA

第四十二条2vj检测VBA

  市级、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vj检测VBA

第四十三条2vj检测VBA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2vj检测VBA

第四十四2vj检测VBA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2vj检测VBA

第四十五条2vj检测VBA

  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处理。2vj检测VBA

第五章 附 则2vj检测VBA

第四十六条2vj检测VBA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2vj检测VBA

  点击底部“阅读原文”,可查看原网站公告。2vj检测VBA

  因篇幅问题,只展示部分文件截图,原文件请点击链接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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