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CfZ检测VBA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7 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继山东省之后,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具体内容如下:(文末附原文件领取方式)CfZ检测V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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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原文:CfZ检测VBA
省建设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CfZ检测VBA
各市建委(建设局):CfZ检测VBA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厅。无意见的,也请书面盖章反馈。CfZ检测VBA
联系人:李思宇(浙政钉同名),电话:0571-81050845。CfZ检测VBA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CfZ检测VBA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CfZ检测VBA
2023年8月7日CfZ检测VBA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CfZ检测VBA
(征求意见稿)CfZ检测VBA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CfZ检测VBA
一、检测机构资质管理CfZ检测VBA
(一)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 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CfZ检测VBA
(二)检测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 准》取得相应的资质,其检测能力应满足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配置表(见附表)要求,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CfZ检测VBA
(三)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时, 申请人应按照《建设工程质 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通过“ 浙江政务服务网” 向浙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及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省建设厅收到申请后,核查申请材 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在法定工作时限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下简称“ 省建设厅”)CfZ检测VBA
(四)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含检 测检测能力附表、报告批准人附表)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于30 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检测机构新增检测场所的,应当在变更后 30 个工作日内 向省建设厅提出变更申请, 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相应检测工作,检测工作范围应当与其检测能力附表一致。CfZ检测VBA
(五)检测机构发生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的资质,但应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 定资质。检测机构发生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 申请重新核定资质。重组、合并后申请资质重新核定时检测机 构的质量检测经历按最早取得检测资质起算,重新核定后的资质有效期按最早取得的检测资质有效期算。检测机构发生分立的,新设立单位申请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通过分立方式 取的资质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经历按首次取得检测资质起算,重新核定后的资质有效期为 5 年。CfZ检测VBA
(六)检测机构应配备与其从事相关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建立的劳动关系应 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的有关规定。申报资质的主要人员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由企业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CfZ检测VBA
(七)检测机构从事相关检测活动所必需的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应为自有设备设施。CfZ检测VBA
(八)检测机构应有满足资质要求及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要求。检测机构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所还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检测机构应当设立收样室和样品室,具备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参数的应当设立混凝土标准养护室。CfZ检测VBA
(九)检测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保证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独立、公正、科学、诚信。CfZ检测VBA
(十)检测机构的检测参数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认定,由检测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评审专家从省级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专家库中抽选。专家评审应遵循回 避原则,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并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已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参数,可予以直接认定。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前,须在“ 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浙里建)”提交需申请资质对应必备检测参数认定申请,经检测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使用。CfZ检测VBA
(十一)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从事检测工作,应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纳入“ 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浙 里建)”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应用场景管理。其检测业务范围不能超过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省外检测机构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市政工程材料、建筑节能等专项资质,以及主体结构及装 饰装修专项资质中有检测时限要求的检测参数的业务,应在我 省设立固定的检测场所并需通过评审,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当满足开展相应检测活动。CfZ检测VBA
二、检测活动管理CfZ检测VBA
(十二)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制定项目检测计划,明确检测内容、检测批次、数量。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由其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的人员或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检测 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CfZ检测VBA
(十三)委托单位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涉及工程质量验收的检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单独列支工程质量检 测费用,与检测机构签订双方书面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向检测机构支付。检测合同应当包括执行标准、检测内容、检测数量、双方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CfZ检测VBA
(十四)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与检测收样人共同签字确认。CfZ检测VBA
(十五)检测试样应有清晰且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送至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由见证人员见证确认。见证人员应当 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并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授权。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对试样的合规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由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收样的,收样人员应经检测机构授权。涉及现场检测的项目,委托单位应当确定现场检测的构件及数量,并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CfZ检测VBA
(十六)检测机构收取检测试样时,应对试样状况、委托信息、唯一性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涉及工程质量验收的检测 项目,应当经见证人员、收样人员核对无误后共同签发收样回 执并各自保存,作为已送(收)样品的凭证。检测机构不得接收无见证封样或无见证人陪同送样等真实性存疑的检测试样。CfZ检测VBA
(十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 样,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未明确要求的, 留置时间不少于 72 小时。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不合格样品台帐,单独存放不合格试样。CfZ检测VBA
(十八)由自动检测设备采集检测数据和图像的,应当完整保存采集的电子数据和图像,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并与相 关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同期保存。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的原始 记录,应当检测人员签名记录,直接打印的不能长时间保存字迹的纸质记录需由检测人员签名复印后保存。现场检测应当不少于两名检测人员,留存检测过程影像记录,并对所检部位进行标记。CfZ检测VBA
(十九)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 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 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记录,留存试验室检测过程影像记录,并与“ 浙里建(工程建设现场管控)” 互联互通。CfZ检测VBA
(二十)检测原始记录应当清晰完整,包含试样处理和检测过程,由相应的检测人员签字确认,不得涂改和篡改。原始 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并在杠改处由原记录人签名。CfZ检测VBA
(二十一)检测报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CfZ检测VBA
1.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 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日期、主要检测设备、检测数据、部位和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等相关信息。CfZ检测VBA
2.检测报告应当字迹清楚、结论明确,经检测人员、审核 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 盖检测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加盖骑缝章。有注册专业工程师 要求的检测报告,应由注册人员签名同时加盖执业印章。鼓励依托“ 浙里建” 进行电子签章。CfZ检测VBA
3.检测报告出具单位的名称应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名称一致。CfZ检测VBA
(二十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培训机构开展。检测机构或 其委托的第三方培训机构应当对检测培训质量负责。不具备建 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的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工作,不得作为资质标准要求中的技术人员。检测机构应当授权相关人员从事的检测项目及参数,被授权人员应当签字确认。检测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CfZ检测VBA
(二十三)检测场所应当合理布置,环境条件满足相应标 准或规范的要求,保证检测设备可同时使用且相互不影响。检 测机构具备多个检测场所时,应当明确各检测场所的检测人员。从事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空气样品等检测试样流转环境、时效有明确要求的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应在工程项目所在设区市设立检测场所。CfZ检测VBA
(二十四)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性能和精确度及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数量应与检测工作量相匹配。CfZ检测VBA
(二十五)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合同、 委托单、样品、检测设备、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等进行唯一性 编号并建立相应台账。检测合同、委托单、样品、原始记录和 检测报告应该按年度、类别,连续流水编号。涉及多个检测场所的,应当分别建立独立台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6 年,鼓励检测机构采用电子化方式长期保存。CfZ检测VBA
(二十六) 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或虚假检测报告及数据。CfZ检测VBA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为不实检测数据或报告:CfZ检测VBA
(1)样品的采集、标识、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 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CfZ检测VBA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CfZ检测VBA
(3)未按照标准等规定开展检测的;CfZ检测VBA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CfZ检测VBA
2.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或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数据或报告:CfZ检测VBA
(1)未经检测的;CfZ检测VBA
(2)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检测报告的;CfZ检测VBA
(3)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更改实质性结论,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CfZ检测VBA
(4)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测条件的;CfZ检测VBA
(5)调换检测样品或者改变样品原有状态进行检测的;CfZ检测VBA
(6)伪造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CfZ检测VBA
(二十七)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CfZ检测VBA
1. 非建设单位委托所出具的检测报告;CfZ检测VBA
2.未经登记或未接受监督管理的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CfZ检测VBA
3.违反本细则第( 二十)条规定所出具的检测报告;CfZ检测VBA
4. 能力验证或比对不合格的检测机构整改期间所出具的相关项目参数检测报告;CfZ检测VBA
5.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所出具的检测报告;CfZ检测VBA
6.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报告。CfZ检测VBA
三、监督管理CfZ检测VBA
(二十八)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全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 系统,指导检测机构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进检测报告电子化。CfZ检测VBA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施动态监管,通 过“ 双随机、一公开” 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鼓励采用原位复测、抽取检测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检查等措施开展检查。CfZ检测VBA
(二十九)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抽测,鼓励使用执法仪记录抽测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CfZ检测VBA
(三十)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质标准符合性,以及跨地区从事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空气样品等检测试样流转环境、时效有明确要求的检测活动的监管。CfZ检测VBA
四、附则CfZ检测VBA
(三十一)开展《资质标准》所列检测参数之外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按照本细则执行。CfZ检测VBA
(三十二)对既有房屋建筑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实施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CfZ检测VBA
(三十三)工程质量鉴定、房屋安全鉴定等鉴定活动不属于本细则调整范围。CfZ检测VBA
(三十三)本细则从 年 月 日开始实施。CfZ检测VBA
附表: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CfZ检测VBA
省建设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盖章正文).pdfCfZ检测VB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