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t1d检测VBA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治区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t1d检测VBA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完善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体系,我厅组织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研究,于2025年1月 23日前将修改意见(包括可编辑word版及加盖单位公章扫描版)反馈至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t1d检测VBA
联系人:吴宗华,联系电话:0771-5846195;电子邮箱:zaz@zjt.gxzf.gov.cn。t1d检测VBA
附件:t1d检测VBA
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t1d检测VBA
2.意见反馈表t1d检测VBA
3.自治区有关单位t1d检测VBA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t1d检测VBA
2025年1月7日t1d检测VBA
(此件公开发布)t1d检测VBA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t1d检测VBA
第一章 总则t1d检测VBA
第一条t1d检测VBA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t1d检测VBA
第二条t1d检测VBA
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t1d检测VBA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检测。t1d检测VBA
第三条t1d检测VBA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办法》以及本细则的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t1d检测VBA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细则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t1d检测VBA
第四条t1d检测VBA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委托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具体实施。t1d检测VBA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t1d检测VBA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t1d检测VBA
第五条t1d检测VBA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资质标准》执行。t1d检测VBA
第六条t1d检测VBA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申请材料。本自治区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实行电子化申报,检测机构通过“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以下简称“桂建云”)—办事大厅—资质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系统—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模块”提交下列材料:t1d检测VBA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t1d检测VBA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t1d检测VBA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t1d检测VBA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t1d检测VBA
(五)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要求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t1d检测VBA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及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t1d检测VBA
第七条t1d检测VBA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t1d检测VBA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安排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应遵循回避原则,专家应当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t1d检测VBA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专家评审意见和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t1d检测VBA
专家评审是组织专家到检测机构现场对其所申请检测参数的检测能力进行评审。对已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参数,可予以直接认定。t1d检测VBA
第八条t1d检测VBA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增项的,其批准后的增项资质有效期与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t1d检测VBA
第九条t1d检测VBA
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t1d检测VBA
第十条t1d检测VBA
检测机构发生合并、重组以及改制的,可以承继原检测资质,但应当按照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t1d检测VBA
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检测资质之日计算,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虑检测经历。t1d检测VBA
检测机构因发生合并、重组及改制等情况申请资质转移的,被转移资质企业在资质转移前承接的检测工程,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可由承接资质的企业继续完成,委托方也可以将其重新发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t1d检测VBA
第十一条t1d检测VBA
检测机构申请多个检测场所的,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应覆盖所有检测场所。每个检测场所地址应设置检测项目所需的固定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和报告批准人,满足检测项目收样、检测实施和报告出具的全过程控制要求。t1d检测VBA
第十二条t1d检测VBA
同一检测机构的各检测场所地址均须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t1d检测VBA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t1d检测VBA
第十三条t1d检测VBA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监管系统”)上传检测信息。t1d检测VBA
第十四条t1d检测VBA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不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的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工作,不得作为资质标准要求中的技术人员。检测人员应在其从事检测活动的机构缴纳社保。企业、事业单位的同一检测人员所从事检测活动的专项资质类别数量不得超过2项;合伙企业的同一检测人员所从事检测活动的专项资质类别数量不得超过3项。t1d检测VBA
第十五条t1d检测VBA
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检测相关人员的内部监督及能力监控。应制定检测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加强检测人员的岗前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其中,并严格考核。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检测人员培训进行指导。t1d检测VBA
第十六条t1d检测VBA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进行见证确认。见证人员应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且每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见证人员均需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单独进行授权。t1d检测VBA
第十七条t1d检测VBA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并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监管系统。t1d检测VBA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取样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取样人员应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且每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取样人员均需由施工单位单独进行授权,在试样送检时向检测机构出示授权证明。t1d检测VBA
第十八条t1d检测VBA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取样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t1d检测VBA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样,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未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少于检测完毕后72小时。t1d检测VBA
检测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同一现场检测项目应由不少于2名符合要求的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操作。检测人员应当对检测操作的规范性和原始记录的真实性负责。t1d检测VBA
第十九条t1d检测VBA
检测原始记录应在检测操作过程中及时真实记录,应包含检测部位、检测日期、检测开始及结束时间、主要检测设备、检测对象状态描述、检测环境数据(如有要求)、检测数据或观察结果、计算过程及结果(如有要求)、检测中异常情况描述、检测人员及校核人员签名等相关信息。t1d检测VBA
检测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并在杠改处由原记录人签名。t1d检测VBA
第二十条t1d检测VBA
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是指全面负责检测机构技术工作的人员,承担检测方案等技术文件管理和审核等职责。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是指负责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人员,承担全面监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职责。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t1d检测VBA
第二十一条t1d检测VBA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可作为检测报告批准人。检测报告批准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应经资质许可机关确认。未经报告批准人签署的检测报告无效。t1d检测VBA
第二十二条t1d检测VBA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报告批准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多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缝章。t1d检测VBA
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委托单位及项目信息、见证单位及人员信息、检测机构信息、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委托(收样)日期、检测日期及报告日期、主要检测设备、检测数量及部位、检测数据、检测结果、检测人员签名、检测报告审核和批准人员签名等相关信息。有注册专业工程师要求的检测报告,应由注册人员签名同时加盖执业印章。t1d检测VBA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t1d检测VBA
第二十三条t1d检测VBA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t1d检测VBA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不合格报告结果报送、受理和处理制度。t1d检测VBA
第二十四条t1d检测VBA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t1d检测VBA
第二十五条t1d检测VBA
检测机构资料归档保存应符合下列要求:t1d检测VBA
(一)检测资料档案应包含检测委托合同、委托单、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检测台账、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检测方案及其他与检测相关的资料等。t1d检测VBA
(二)涉及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的检测项目,其检测档案保管期限不宜少于20年。其他检测档案保管期限不宜少于5年。t1d检测VBA
(三)检测资料档案的保存应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溯源要求。t1d检测VBA
(四)设备档案的保存期应保留到设备报废后1年。t1d检测VBA
(五)检测机构检测档案管理工作应由专人负责。t1d检测VBA
(六)保管期限到期的检测资料档案销毁应进行登记、造册后经技术负责人批准。销毁登记册保管期限不应少于5年。t1d检测VBA
第二十六条t1d检测VBA
区外检测机构进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业务的,应通过“桂建云”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入桂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其检测资质证书以及在区内的从业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满足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进行查验,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不予备案。区外检测机构备案有效期与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其检测业务范围不得超过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t1d检测VBA
第二十七条t1d检测VBA
已取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和通过入桂备案的检测机构,即可在全区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各地不得另行设置附加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其依法承揽业务。t1d检测VBA
第二十八条t1d检测VBA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t1d检测VBA
1.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违规更改的检测报告。t1d检测VBA
2.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t1d检测VBA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检项目致使检测结论失实的,或者改变关键检测条件的。t1d检测VBA
4.调换检测样品或者改变样品原有状态进行检测的。t1d检测VBA
5.伪造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伪造技术人员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t1d检测VBA
6.以其他形式造假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t1d检测VBA
第二十九条t1d检测VBA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t1d检测VBA
检测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证书范围内承接的全部检测业务转让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检测违法分包是指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资质证书范围内承接的部分检测项目或检测参数相关检测业务分包给个人或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t1d检测VBA
第三十条t1d检测VBA
检测机构在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质量检测及实施报告电子化流程时,应遵循国家及本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和信息安全规定,确保技术应用合法合规,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受侵犯。t1d检测VBA
第四章 监督管理t1d检测VBA
第三十一条t1d检测VBA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检测机构日常行为的动态监管,做好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t1d检测VBA
第三十二条t1d检测VBA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t1d检测VBA
组织或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抽测工作。t1d检测VBA
监督抽测的内容包括:t1d检测VBA
(一)工程实体质量。t1d检测VBA
(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t1d检测VBA
第三十三条t1d检测VBA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核实、处理。核实、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t1d检测VBA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t1d检测VBA
第三十四条t1d检测VBA
鼓励检测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机构,可以按照自律规范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t1d检测VBA
第三十五条t1d检测VBA
违反本细则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t1d检测VBA
第五章 附则t1d检测VBA
第三十六条t1d检测VBA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实施的检测和“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t1d检测VBA
第三十七条t1d检测VBA
《办法》规定范畴内开展本细则所列检测项目参数和标准之外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按照本细则执行。t1d检测VBA
第三十八条t1d检测VBA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2013年2月4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同时废止。t1d检测VBA |